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4.1.2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1.3 防烟分区分隔设施的深度应满足下列储烟仓厚度的要求:
    1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
    2 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3 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1.4 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1.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表4.1.4
    注:1 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走道宽度大于2.5m且不大于4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应按走道面积不大于150㎡确定。当走道包括局部加宽的电梯厅等区域,其加宽后的走道总面积不应大于180㎡,且防烟分区长边长度应按上述方法确定。
    2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4.1.5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6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1.7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分隔(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设施;
    3 与无回廊中庭相连的使用房间宜采用机械排烟方式;
    4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1 与机械排烟系统相比自然排烟系统简单、可靠,本条明确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多层建筑的开窗形式和开窗面积有利于烟气排放,较多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高层建筑主要受开窗条件的影响会较大,一般采用机械方式较多。
4.1.2~4.1.3 设置挡烟垂壁(垂帘)是划分防烟分区的主要措施。挡烟垂壁(垂帘)所需高度应根据建筑所需的清晰高度、设置排烟的可开启外窗或排烟口的位置、区域内是否有吊顶以及吊顶方式等分别进行确定,参见图5和图6,图中d为储烟仓厚度。活动挡烟垂壁的性能还应符合行业标准《挡烟垂壁》GA533的技术要求。
图5 无吊顶或设置开孔率(均匀分布)≥25% 的通透式吊顶
图6 开孔率<25%或开孔不均匀的通透式吊顶 及一般吊顶
    采用隔墙等形成的独立分隔空间实际就是一个防烟分区和储烟仓,该空间应作为一个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不能与其它相邻区域或房间合为一个防烟分区。
    自然排烟是依靠热烟气自身热浮力进行排烟,机械排烟是依靠机械动力进行排烟。为保证排烟效率,在不同排烟方式中储烟仓的厚度要求是不同的,条文给出了储烟仓最小厚度的要求。
4.1.4 本条文规定了防烟分区的设置要求。
    1 防烟分区设置目的是将烟气控制在着火区域所在的空间范围内,并限制烟气从储烟仓内向其他区域蔓延。烟气层高度需控制在储烟仓下沿以上一定高度内,以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及消防救援。防烟分区过大时(包括长边过长),烟气水平射流的扩散,会卷吸大量冷空气而沉降,不利于烟气的及时排出;而防烟分区的面积过小,储烟能力较弱,烟气易蔓延到相邻的防烟分区。因此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综合考虑火源功率、顶棚高度、储烟仓形状、温度条件等主要因素对火灾烟气蔓延的影响;结合建筑物类型、建筑面积和高度,本标准规定了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值。虽然国家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50067已规定最大防烟分区面积,但也需要控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一般宜限制在60m左右。
    对于一些层高较低、火灾热释放速率又比较大的特殊场合,如地铁站台等,往往显得防烟分区面积较小;这时可根据建筑物空间高度、火灾荷载、火灾类型等因素,经理论分析或实验验证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论证确定。
    2 建筑物中走道上的烟气蔓延是属于有限空间的水平射流,扩散速度较快,因此防烟分区长度可以适当加长。对于2.5~4米宽度的走道,应控制走道面积不超过150㎡确定防烟分区的长度。对于走道包含无可燃物的电梯厅、过厅等场所,走道和加宽部分的总面积应不超过180㎡,这时可以用控制主走道面积不超过150㎡计算确定走道的长度。
    对于敞开式外廊、单侧或双侧侧壁与室外直接相通的通道,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3 具备自然对流条件的场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室内场所采用自然对流排烟的方式;
        2)两侧排烟窗应设在防烟分区短边外墙面的同一高度位置上(图7);窗的底边应在室内2/3高度以上,且应在储烟仓以内;
        3)房间补风口应设置在室内1/2高度以下,且不高于10m;
        4)排烟窗与补风口的面积应满足本标准第5.2.13条的计算要求,且排烟窗应均匀布置。
图7 具备对流条件场所 自然排烟窗的布置
4.1.5 在同一个防烟分区内不应同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两种方式相互之间对气流的干扰影响排烟效果。在排烟时,自然排烟口还可能会在机械排烟系统动作后变成进风口,使其失去排烟作用,同时造成排烟量不足。
4.1.6 建筑物中具有多层的连通空间,其上层、下层分属于两个不同防烟分区。为了防止烟气向上层蔓延,给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都带来困难,一般情况下烟气应在着火层及时排出。因此,在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以阻挡烟气向上层蔓延,并不得叠加计算防烟分区面积。
4.1.7 本条中提到的周围场所是指与中庭相连的每层使用房间;如果有回廊,则是指与回廊相连的各使用房间。
    对于无回廊的中庭,与中庭相连的使用房间空间应优先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是为了强化排烟措施。
    对于有回廊的中庭,一般情况下回廊顶与中庭顶是高差相差较大的两个空间,原则上,除了顶层回廊外,这两个空间不能划分在同一个防烟分区中。因此,中庭与回廊及各使用房间之间应作为不同防烟分区处理,回廊与中庭之间应视烟层设计情况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与回廊相连的各层房间空间和回廊应按规范要求设排烟装置;火灾时首先应将着火点所在的防烟分区内的烟气排出。当使用房间面积较小、房间内没有排烟装置时,其回廊必须设置机械排烟装置,使房间内火灾产生的烟气可以溢至回廊排出。
    自然或者机械排烟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结构和产生烟气的质量来综合考虑。当产生的烟气在中庭中可能出现“层化”现象时(即本标准第5.2.7条提出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8K时),就应设机械排烟并合理设置排烟口;当烟气不会出现“层化”现象时,就可采用自然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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